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旅行风景

旅行社购票出错 游客过度索赔未获支持

2017-01-11 15:59:53

  由于旅行社大意,为游客购买火车票时出现了过失。为此,5名游客不依不饶,竟故意将旅行社为了弥补错误而再次购得的火车票作废,并索赔5000 元。5月19日,市旅游质监部门认定,这起投诉属过度维权,不予支持。5月初,本市5名游客在1家旅行社报名参加山东游。旅游结束后,依照行程安排,7日午夜他们赶到泰安火车站,准备搭乘8日1时许的火车返回太原。不料,在检票口5人均被拦了下来,铁路人员称他们持的是过期车票。仔细1看,他们发现旅行社提供的竟是7日1时许的火车票。

  5人对此非常生气,找到导游要求“补偿”。导游承认旅行社买错了票,马上与太原的组团旅行社汇报了突发情况。根据指令,导游迅即到售票大厅查看最接近的返程车票。比较荣幸的是,当日清晨5时许就有到太原的车票,而且还正好有5张。导游赶快买下,然后掉头又去招呼5名游客。导游向5人说明了情况,随后又带他们到酒店休息。

  但是,到了上车时间,这5名游客却谢绝进站。扯皮中,5人提出要求,让旅行社先拿5000元再说。导游左劝右劝,但他们仍谢绝上车。就这样,新购买的5张票又作废了。

  延期1天后,这5人终究返并,其间他们的食宿全由旅行社承当。但5人仍不依不饶,继续向旅行社索赔5000元。

  接到投诉后,市旅游质监部门展开调查。最后认定,旅行社出错在先,应承当游客相应的公道损失。比如旅行社再次为游客购买车票,安排游客住宿。事实上,旅行社已做到了这些。而游客的索赔要求已超越公道范围,属过度维权,因此索赔5000元不予支持。

  作出这样的决定,旅游质监部门根据的是《合同法》。《合同法》第11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1方背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编后

  过犹不及。消费者维权,应当有理、有益、有节。有理就是维权行动须有法律根据;有益是指维权要采取有益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有节则要求维权行动不能背背法律和道德,不能滥用法律诉求。维权需理性,过度维权不但得不到社会的同情和法律的支持,还可能触碰道德乃至法律的红线。

推荐阅读
图文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