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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四个等级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

2017-01-11 16:02:14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作出整体部署和系统安排。

  出台《预案》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1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对落实好积极财政政策、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动、依法引导金融机构公道预期、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预案》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情势的存量政府债务,和清算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产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预案》明确,实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要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依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公道划分I至IV级风险事件级别,相应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实行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并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预案》提出,辨别不同债务类型实行分类处置措施。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当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情势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当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1致,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对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触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当适当民事赔偿责任;触及政府可能承当1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行救助,但保存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预案》强调,根据相干法律及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干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干责任人员依法追责。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预案》要求,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保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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