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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市场监管”之路并不能全面通达“食品安全”愿景

2017-03-03 01:31:43

  循“市场监管”之路去实行“食品安全监管”,也许可以在短时期或在1个具体局限的层面,直接解决1些公众看得见的非法问题,但对从根本上构建我们这个大国的“食品安全大厦”,长远地解决诸如面源污染、投入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工技术革新等制度与机制性问题,却可能并没有裨益乃至虚耗了改革发展的时机。

  今年的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转达了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

  党中央、国务院强调,食品安全监管不是1个简单的市场监管问题,也不是1般意义上的经济问题,而是公共安全问题、政治安全问题,是人心向背的问题。

  常言道,开门见山。要讨论食品安全,首先还是要回归到其根源、其所指、其愿景。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这与国际上通行的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即“食品安全”1般包括数量安全、质量安全和营养、健康及遗传安全3层含义的共鸣是1致的。

  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指出,“食品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处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1种担保”,则更加凸显了国家及其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监管应予承当的政治责任。

  因而可知,食品安全这个愿景,应当着眼于食品链从“农田到餐桌”全进程,关注所有可能对食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的因素,强调防患于未然。

  它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进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而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所付诸政府管制,即食品安全监管一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当以国家强迫力及相应的科学技术手段作为保障。

  反观“市场监管”,目前暂无国家法律层面的定义。

  广东省于2016年底在全国率先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制定了《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其中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动,健全市场监管制度,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用范围是“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动实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由此分析,市场监管与食品药品监管不管是在监管对象、监管目的还是在监管手段上都不尽相同。

  市场监管的对象是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动,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权益,手段是依法进行情势审查和市场巡查。

  而食品安全监管的对象则是食品这1关系人民生存与健康的相对特殊商品,属于公共安全范畴,目的是保障基本民生和饮食安全,手段是以科学技术与健康安全标准为支持,二者的定位和范式截然不同。

  虽然从技术上讲,食品安全确切做不到“零风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食品安全监管却必须以“零容忍”的态度去谋划、去研判、去实行。

  任何1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哪怕它可能只是小几率事件,哪怕它可能只是小范围影响,但是对它直接的受众而言,其伤害或不利影响就是百分之百的。

  同时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对每一个人具有切身敏感性,这也就决定了其带有强烈的延展性、分散性,任何1个点上的问题,都极有可能面临着历史范畴、科学范畴、社会范畴、经济范畴、法律范畴乃至政治范畴的全面拷问。

  循“市场监管”之路去实行“食品安全监管”,也许可以在短时期或在1个具体局限的层面,直接解决1些公众看得见的非法问题,但对从根本上构建我们这个大国的“食品安全大厦”,长远地解决诸如面源污染、投入品安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工技术革新等制度与机制性问题,却可能并没有裨益乃至虚耗了改革发展的时机。

  无妨换1个角度去想,就算是号称现代法律体系健全、公民综合素质较高、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者,如欧洲2013年还爆出“马肉冒充牛肉生产肉制品”的丑闻,美国15个州因某品牌冷冻食品大肠杆菌超标而产生食品安全事故,日本多地预包装食品被爆虚假标签乃至不乏知名品牌和老字号,引致全球哗然、相干国家政府蒙羞。

  可见食品安全任重道远,断不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俗语说,名不正则言不顺。“市场监管”盖不住食品安全这个天大的事,“市场监管”之路也不能全面通达“食品安全”愿景,实在不该把“食品安全”愿景综合到市场监管的门路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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