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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好以案释法

2020-04-10 15:24:48

怎样做好“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是“阳光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点睛之笔,在“阳光司法”活动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作用。“以案释法”要揭露当日当时所审案件的性质特点、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判决结果中包含的法理,要揭露所审案件对群众的教育警示作用,从案件中吸取教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推动社会法治建设。没有“以案释法”,“阳光司法”只相当于平时的“公然审判”,其宣传教育功能就得不到充分发挥;“以案释法”做得不好、做不到位,未“释”清人们关注的法律问题,未提示所审案件对社会所具有的警示教育作用,就收不到“振聋发聩”的效果。

“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以案释法”。一般意义上的“以案释法”,是指“举案说法”,指司法人员或法律工作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迷惑,罗列有关的案件,解释相干的法律问题,目的是解除当事人的迷惑。而“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则是法官在大庭广众中,以刚才自己审判的案件现身说法,现场释法,并结合案件情况对大众进行教育。因此,“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具有以下特点:

1、受众广泛。“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是在公开场合进行的,听的人多,且听众复杂、广泛,有各方面的人。凡到庭旁听的人,都是法官“以案释法”的受众,有工人农民,有城镇居民,有教师学生,有干部,有司法人员,甚至有正准备违法的人员,等等。受众广泛,是法官扩大法治宣扬效果的最好的场合,会取得广泛的社会效果。

2、案件特定。用于“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的案件,只能是当时审理判决的案件,只能以当时审判的案件作为“释法”的材料,只能结合当时所审所判案件触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只有以当时所审所判的案件进行法律阐释,才能突出针对性,增强生动性,使大众感到真实、亲切、直接,易于理解接受。

3、自审自释。“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是法官用自己审理自己裁判的案件对自己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向公众进行解释,不是自己解释他人裁判的案件的法律问题。由因而“自审自释”,对案件中所触及的法律问题和法理,会比他人认识得更清楚、更透彻、更全面,“释”起来比他人更自信,更有逻辑性,更具说服力,做到精准、充分、亲切、直接、权威,富有感染力、影响力。

4、快速及时。庭审结束立即进行“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阳光司法”独有的优势。有人把这叫做“热炒热卖”。这时,人们刚刚旁听了案件,对案件事实、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法官的裁判,还记忆犹心,法官讲到哪里,讲得好不好,大众会马上作出判断,对群众产生潜移默化和共鸣作用,及时解除大众对案件迷惑。

“以案释法”“受众广泛”的特点,使法官的法治宣传教育的影响范围得到充分扩大;“以案释法”“案件特定”的特点使法官的“释法”变得更具生活性、现实性;“以案释法”“自审自释”的特点使这种“释法”变得更亲切、更权威;“以案释法”“快速及时”的特点使这类“释法”显得更及时、更活跃。怎样做好“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既是一个水平问题,又是一个技巧问题,对法官的能力是一个重大的挑战。根据近些年的实践,要做好“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选准问题,透彻分析。一个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会触及很多法律问题。“以案释法”要选择案件中当事人争议较大、争议剧烈、为大众所密切关注的问题加以阐释。在一般情况下,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大众所关注的问题。因此,选取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证据效率、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规定、裁判方法等方面加以解释说明,能收到很好的效果。要通过介绍法律规定、事实证据、法官判断的方法、理由,解除大众的迷惑。同时,要针对当事人的过错缘由,向群众提出应当警惕的问题,让大众从中吸取教训。

二、观点明确,揭穿实质。法官在“以案释法”中,对自己用于展开“阳光司法”的案件,支持什么,不支持甚么,要说明理由,而且要说明白、说确切,不能含糊。只有把你对争议焦点的评判观点说明白、说确切了,才能消除大众的“迷惑”,使大众认识到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应当做,应当做的事情要怎样去做,不应做的事情为何不能做,要怎样避免等等。

3、语言通俗,简洁明快。在“以案释法”中,法官面对的主要是普通民众,只有用大众化的语言进行阐释,才能使群众听得进去,听得明白,听得懂,才能吸引群众。要极力将法律术语、审判专业用语通俗化、大众化,力避使用大众难懂的语言。用群众听不懂的语言“以案释法”,群众听不进去,没有兴趣,会离开会场,会使你的“演讲”马上失去受众。用好了语言,会给“以案释法”增加精彩,增加吸引力,使大众产生兴趣、受到鼓舞,也会拉近法官与大众的距离,拉近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距离,增强“以案释法”的影响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层次清楚,逻辑严谨。在“以案释法”时,要阐明几个观点,先阐释哪一个观点,后阐释哪一个观点,哪个观点要怎样阐释,要有层次、有逻辑。要理清问题之间的因果关系、源流关系,遵循人们的认识规律,把“因”放在前面,把“果”放在后面,循循善诱,使大众听起来顺心合意,乐于接受

总之,“阳光司法”中的“以案释法”,是法官建立司法权威、扩大办案效果的有益时机、有效情势。只有高度重视,讲求艺术,不断总结,才能提高水平,充分发挥其特有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给“阳光司法”增加光彩,不辱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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