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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境内多条道路因雪暂封2020年

2020-01-30 04:00:41

云南大理两村民非法收购、运输红豆杉获刑

( 詹晶晶)6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的案例,云南大理剑川村民段某、刘某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获刑。

据通报,2011年3月,被告人段某、刘某伙同邹某(已另案处理)违反国家规定,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欲至福建,2011年3月15日途经昆明西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木材系云南红豆杉木材,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云南红豆杉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木材重量18吨,蓄积量15.572立方米。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段某到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取保候审。

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段某再次违反国家规定,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欲至福建,途经楚大高速九顶山隧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木材系云南红豆杉木材,属红豆杉科红豆杉属。云南红豆杉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案木材为红豆杉树根66个,重9.5吨。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段某到祥云县公安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段某、刘某伙同邹某(已另案处理)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2013年5月12日段某又再次非法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红豆杉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客观上实施了收购、运输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珍贵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制度,符合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据此,为保护环境资源,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段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撤销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兰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某宣告的缓刑,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其中2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三、查获的红豆杉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段某认为一审对其判决量刑过重,在整个过程中,其只是一个开车的,并没有参与买卖;其具有立功自首情节,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应该给予轻判。

经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段某无视我国法律规定,与邹某(已另案处理)、原审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同时,上诉人段某又于2013年5月再次非法运输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云南红豆杉,其犯罪行为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同时,在本案中,上诉人段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故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后果,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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