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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引发商标权保护争议

2020-11-19 11:01:13

域名注册引发商标权保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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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互联第二春的来临,域名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基础资源,其热度也不断“升温”。围绕域名的争夺战也愈演愈烈:微软痛打抢注其域名的“络蟑螂”、友抢注“团圆兔”域名、大学生抢注“银座超市”建上商城……

在企业域名纷遭抢注时,各方评论声音也层见叠出。一些企业和评论人士认为,域名抢注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应从制度和法律上对商标进行保护,杜绝域名抢注。针对这类观点,法律专家指出,从国际互联和域名界的发展规律来看,如果用商标权抑止域名权,不但起不到规范域名市场的作用,反倒会适得其反,引发域名体系乃至互联的混乱。

抢先注册≠恶意抢注

据业内着名律师于国富介绍:抢注的全称应是“抢先注册”而不是“抢夺注册”,是指对有价值的域名,先人一步注册下来的行动。之所以出现抢先注册的现象,在于域名是稀缺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好域名就像好地段的房子一样,先下手为强,先注先得。抢先注册是一种良性行为,是域名注册的一种合法手段,从国际上各个发达的域名体系情况看来,“先注先得”是国际通行惯例。

既然域名抢先注册并不是违法,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什么近期在国内备受争议呢?于国富认为,目前许多对域名抢注和域名投资提出质疑的声音,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概念:抢先注册与歹意抢注。

于国富介绍说,从国际通行惯例和目前国内的管理规则上看来,域名抢注并不是违规行为。被列为违规的是“歹意抢注”行动。所谓歹意抢注,国内外的管理办法都有相关规定,主要是指伤害他人权益的注册行动。明显的恶意抢注如:注册某知名企业域名并向该企业高价销售,这便是典型的恶意抢注情况。于律师也表示,关于抢注是否是歹意的认定,涉及到注册者权利、投诉者权利等非常复杂的情况,并不是一眼便能辩明情况,需要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来判决。

商标权与域名权孰大孰小

对有可能出现域名权益纠纷的事件,是不是是可以采取先审查后注册的方法进行规避?对此,外交学院的薛虹教授表示,国际惯例中域名注册都采取“先申请不审核”的原则,由于域名注册机构只是技术管理机构,由域名注册机构负责知识产权审查明显不现实;一旦增加域名审查环节,域名注册流程无疑将犹如商标注册一样冗杂,这类效力与互联发展的速度也不相匹配。因此,在域名管理上,现行的“先申请后置审核”的管理原则,对我国域名体系发展、对企业提高域名意识和增进互联发展各方面均是有益的。

域名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与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等存在冲突。因此,从域名产生的那天起,就有了域名争议。针对个别民提出用现有的商标权益来决定域名权益所属的做法,法律专家持否定的观点。

着名法律专家胡钢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在全部社会经济活动出现的纠纷中,始终处于支流乃至末流地位。域名纠纷之所以遭到一定关注,只是因为此类纠纷情势在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看来,还很新鲜,故进行了过量渲染。事实上据统计,近几年来,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数量始终处于相对稳定的态势。

对此,于国富律师对说,商标本身重合概率很高,根本没法建立域名与商标的逐一对应关系。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商标常常出现重合,例如“长城牌”,大到汽车、小到墨水,都有注册商标,并分属不同主体。如果由于长城汽车提出异议而删除长城墨水注册的域名,明显侵犯了长城墨水的权利。如果这1矛盾扩展到企业名称权、商号权,风险则更难把控。

域名纠纷解决途径

在近期一些域名纠纷的报导中,也有个别人士建议由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出台措施,代为保护商标权或代为权益人主张商标权。

对此胡钢律师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本质属于民事纠纷,依法应由域名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裁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参与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利益冲突的行动,都可能构成对司法权的藐视和腐蚀,构成对民事权益的侵犯。此种权利非法扩大的结果,将是灾难性的。

据调查,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早就可依法处理。首先,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系域名管理办法》所明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为处理域名纠纷发挥了便捷、高效的积极作用。而人民法院根据自2001年7月24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多起案件进行了成功审理,发挥了终极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威力。

基于多次的司法实践,胡钢律师指出,商标注册人和域名持有人间的利益冲突,个案情况均不相同,且触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对此,专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官均是秉承极端审慎的态度。若仅以商标为标准来全面调解现有的域名归属,此种“行政一刀切”的做法,不具有任何的可操作性,而且将人为制造现有域名体系的混乱。就如“长城”可能被不同人在不同种别和不同国家注册成不同的商标(可能总数上千个),很难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决定划归何方所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就此问题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函,指出对与民事权益有关的域名,不应以实行预留等方式参与管理。“商标注册人怠于预先积极注册相干域名,而事后又怠于行使法定的程序保护本身权益,如果试图通过行政途径来取回权益,不但可能误导管理机构,乃至可能将管理机构拖入违法行政的泥沼中。”于国富对域名管理机构参与民事权利纠纷行动的后果表示担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唐广良特别指出,公共权益虽然可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保护,而民事权益纠纷在全球范围内的域名注册当中都是不可避免的,防范的关键在于企业本身加以重视,提高“域名意识”,提高权利保护观念。企业只有增强自主域名保护意识,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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