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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台胞来往大陆免签7月1日实行

2020-11-18 16:55:44

国务院:台胞来往大陆免签7月1日实施

新华社快讯:国务院18日公布修改后的《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新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

延伸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6月18日电

(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来往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来往,增进各方交换,保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来往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和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来往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动。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实行以下手续:

(1)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2)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1)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2)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3)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4)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通知;

(7)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约请或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8)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定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定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拜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特殊缘由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还没有执行终了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动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以下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拜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拜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3)经过外国来大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以下手续:

(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2)填写申请表;

(3)提交符合规定的照片。

国家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台湾居民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依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拜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经过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以内定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行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2)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3)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动的;

(4)精神疾病或严重传染病患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其他特殊缘由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条 大陆居民来往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挠出境、入境:

(1)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2)持用捏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3)谢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4)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来往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三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四条 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来往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来回有效和屡次来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撤销或宣布作废。

第二十九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撤销或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撤销旅行证件或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条 持用捏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捏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12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以行贿等手段获得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终了6个月之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得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历;对直接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正告,可以单处或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判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背本办法的规定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动,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第三十九条 对违背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法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2年5月1日起实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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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正声:对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

据新华社消息,第七届海峡论坛14日在厦门隆重举行。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宣布对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并适时实行卡式台胞证。另外,本届海峡论坛延续往届特点,继续推出多项促进两岸交换的合作政策措施,今年惠台礼包包括医药和台湾青年大陆创业等多个领域。

“台独”权势是两岸最大障碍

俞正声指出,"台独"分裂权势及其活动破坏两岸关系发展,是阻挠两岸同胞交换、实现心灵契合的最大障碍。我们将始终如一地支持两岸同胞交换,坚决保护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程,坚决反对"台独"分裂权势的阻挠破坏。继续推动两岸同胞扩大交往,让更多台湾同胞参与到两岸交换的大潮中来。进一步为两岸同胞交换创造更好的条件,包括对台胞来往大陆免予签注,并适时实行卡式台胞证。

数据显示,1988年,台胞来大陆约45万人次,2008年达436万人次,2014年达537万人次;大陆居民赴台1988年仅几百人次,2008年达28万人次,2014年达404万人次。另据不完全统计,从1987年两岸结束隔绝状态至今年第一季度,台胞来大陆累计超过8338万人次,大陆居民赴台累计超过1706万人次,两岸人员来往合计突破1亿人次。

中国国民党副主席郝龙斌和两岸青年代表、台湾基层代表在发言中表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大势所趋,也是两岸民众的共同心愿。两岸民众是两岸关系发展的最有力推动者,两岸民众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期待和寻求,必能使两岸关系行稳致远。

亿元基金撑台湾青年大陆创业

往届海峡论坛推出惠台新政,常常是政府行动,今年1大亮点是企业也很"给力"。全国工商联副主席、红豆团体总裁周海江在会上表示,该团体为了支持台湾青年到大陆创业,设立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连锁品牌红豆创业基金"。

"台湾青年素养高,具有国际视野,是广受大陆市场欢迎的创业人群。"周海江说,台湾服务业较为成熟,在台具有好口碑的企业可以尝试以引进和自创连锁品牌的方式,进入大陆市场。

另外,本月起,福建省《关于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闽创业就业的意见》正式实行。该意见指出,18—40周岁的台湾青年来福建创业就业都将获得支持。支持重点为文化创意、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行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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