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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适当提高保证金缴存

2020-03-22 19:01:20
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企业适当提高保证金缴存比例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算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通知》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产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通知》从七个方面,提出了清算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具体政策措施。

7条措施

1.全面清算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概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2.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存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3.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干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4.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5.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产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6.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干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在清算规范保证金的同时,通过纳入信誉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束缚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7.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情势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全面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然,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暴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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