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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长城遗址碾子山

2020-03-23 20:36:18
碾子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长城遗址(碾子山段)保护工作的通告

金长城遗址于2001年6月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切实做好金长城遗址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以下:
  1、金长城遗址(碾子山段)位于黑龙江省与内蒙古自治区两省交界处,起自雅鲁河左岸丰荣村青年点屯与甘南县交界处,止于雅鲁河右岸丰荣村收屯与龙江县交界处,全长10公里,由丰荣古城遗址、丰荣一号烽火台遗址、丰荣二号烽火台遗址、丰荣三号烽火台遗址构成,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丰荣村配合。
  2、金长城遗址(碾子山段)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丰荣古城遗址、丰荣一号烽火台、丰荣二号烽火台、丰荣三号烽火台遗址的保护范围均为本体外扩50米,建设控制地带均以保护范围为边界,金长城遗址向南外扩500米、其他附属设施均向四周外扩500米。
  3、金长城遗址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挖坑取土、筑路打井、建房埋坟、土地平整、耕种、采伐树木、放牧狩猎、行车等危害遗址安全及伤害遗址植被的任何活动,严禁有损遗址或遗址周边自然风采的项目建设,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其他工程活动,应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金长城遗址(碾子山段)设置的保护标志、保护界桩、说明、界标、宣传牌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移动、拆毁、破坏、涂抹

,违者除令其以相同规模、质地复原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对金长城遗址的保护意识,积极检举揭发破坏金长城遗址的违法行为,对有功者给予表彰和嘉奖,对知情不报、歹意隐瞒包庇的依法追究其相干责任。
  
  
   齐市碾子山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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