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立法应软法为先
针对这些问题,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开创人之1黄震。黄震教授长时间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并参与了互联网金融有关法律课题的调查研究。
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动身点
法治周末:央行日前下发了《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对消费支付限额的限制被认为是对第3方支付机构的重大利空,并引发广泛争议。有网民认为央行过度监管,不应干涉其网上消费的自由。
您如何看待央行此番监管行动?针对第3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手段是不是过度?
黄震:第3方支付机构是央行给他们发的支付牌照,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央行要担当对第3方支付机构的风险管理、支付安全等方面的监管责任。网络支付创新在哪些点上有风险,央行需要有关企业报备以便进1步了解和明确。
消费限额的数值究竟应当是多少还没有定,目前只是在征求意见阶段。但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动身点。
征求意见稿不是定稿。1个重要法律文件的出台,需要经过反复调研、协商和论证等程序,其间短则1两年,长则35年,乃至10年8年都很正常。
前天我参加了央行的座谈,央行领导表示今后还会1如既往地增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在可期待的未来,央行还会推动出台更加有益于互联网金融延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正是央行坚持不懈地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庇护、鼓励和包容,才有了来之不容易的政策红利。只有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防范风险、强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才能到达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初衷。
法治周末:您参与了互联网金融有关法律课题的调研工作,在您看来,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处在甚么状态?
黄震:从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来看,在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目前是有的领域有监管,有的领域还没监管。
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政策法律环境整体是宽松的。当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出现监管过度的情况,还没有甚么专门法律出台,部门规章也比较少。
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守3项原则
法治周末:去年您曾提到,希望不要对互联网金融急于出台政策,不要急于纳入监管,让其本身探索1段时间。但目前有人说互联网金融是蛮横生长,求监管的呼声也很高。而依照国务院的计划,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将在今年出台。您现在怎样看待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走向?
黄震:我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大趋势,在这个潮流下,中国互联网金融在传统金融的夹缝中迅速生长,同时技术创新也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些虚火上身,要重视健康发展。所以我希望对这个行业是边发展边规范,在发展中规范。
我判断2014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规范年,国家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文件行将出台,大局已定。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早期需要适度监管,提倡底线监管。
法治周末:那在您看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遵守甚么样的原则,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能逾越哪些底线?
黄震:我觉得总的来看,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第1要斟酌风险,避免产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要斟酌到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即风险辨认、风险排查、风险量化、风险定价、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这是风险底线;第2要重视金融消费者保护,满足消费者需求,避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权益;第3就是要注意法律边界,法律底线,不能让互联网金融演化成非法集资、集资欺骗。
提倡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
法治周末:您认为当前“1行3会”的分业监管体制是不是能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求?
黄震:据我了解,现在监管部门正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极可能还是在本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把被称为“影子银行”的各类准金融机构纳入到监管体系当中去。目前需要完善监管调和机制,把原本的文本落到实处,把过去的1些规定变得有效力。
但现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很容易跨界,这都是通过互联网渠道买通的。
因此,监管应当从机构监管转变到功能监管、行动监管。
功能监管是指不管你是甚么机构,只要你干的是某类金融业务,比如是存贷款业务,那末就依照存贷款业务这类功能,由银监会依照存款类机构来监管。
原来的监管是从经营者角度来讲的,行动监管是指,将来监管要更加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等权益。
另外,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还要注意从实体规范到程序规范,程序规范是今后要迅速加强的工作。
法治周末: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路径应是怎样的?
黄震:我之前在央行作报告,讲到互联网金融需要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进程中需要柔性缓冲带,我建议在出台规范的时候软法为先,先通过建立社会组织提升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的公约或标准等,这些行业规范具有1定的束缚力,但是又不能靠国家强迫力来实行。
软法是1种社会抑制进程,是监管领域的基础性工作,先从企业标准规范上升到行业标准规范,在这个基础上,行政监管层对软法进行广泛调研,得到大家的认可,终究将其转化成为法律。
这是自下而上的自觉提炼、发现规则,与自上而下沟通协商、修改完善规则的良性互动进程,而不是简单地将监管机构的意志变成监管规则,后者容易遭到底层抵 制引发1定冲突。
柔性监管是指政府的刚性指令不要直接对着市场主体去,通过社会组织、协会等传导到市场主体上去,在社会组织中调和沟通谈判。这样就构成了有弹性的互动机制,这类互动机制对我们全部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制度规范的优化有极大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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