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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务必做政治嘚明白亾2020年

2020-02-24 00:12:46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宣传问答(节选)

2010年5月,中央修订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2014年,中组部部署开展了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今年,中央对抽查核实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了让广大干部群众及时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市委组织部现将这一工作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宣传答疑,供大家参考。

答: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是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一项重大制度。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便于组织掌握领导干部有关新情况,判断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

答: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发生时,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答:中央要求从2015年1月起,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都要进行重点核实,将《干部任用条例》中对个人报告事项“必要时核实”拓展为“凡提必核”。同时,扩大随机抽查核实力度,将随机抽查比例由3%-5%提高到10%,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约束性。

答: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中央还将研究制定具体处理办法,根据干部未报的房产、投资经营数值和出国境、移居国境外情况事实,分别给予补报、暂缓选拔任用、停止选拔任用程序、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嫌违纪的,还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据了解,2014年,全省各地各单位对两名省管干部考察对象、7名处级干部考察对象作出取消考察对象资格或暂缓任用的处理。

答:《报告表》要求填写的内容除本人有关事项外,还有配偶、子女有关事项,必须与家人商量共同填写,才能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今后,不能以“配偶个人行为,本人不知情”作为不如实填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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