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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國家壹级保护动物鳄蜥成某获刑姩2020年

2020-01-19 23:51:08

信宜市农民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竟非法猎捕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鳄蜥,最终付出昂贵的代价。最近,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猎捕、收购野生动物案,以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去年8月底,成某在该市思贺镇的朋候、岗坳、大坪三处地方非法捕捉到鳄蜥(又称蜥鳄)10条。同年9月6日晚,在信宜市新宝镇石垌村非法收购鳄蜥12条。2009年9月7日20时许,成某雇请村民杨某某为其驾驶摩托车将非法猎捕和收购的22条鳄蜥准备运往广西岑溪出售。不料,在途经该市思贺镇至新宝镇的路段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八一派出所的民警拦截检查。在民警表明身份后,杨某某一时害怕,弃车逃走,成某见此情景,主动承认车上的货物是他的,并交给民警检查。民警当场从纸箱的袋内搜获22条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鳄蜥(活体),随即将成某带回派出所。经审讯,成某主动交代了非法猎捕、收购鳄蜥的犯罪事实。经茂名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鉴定,成某非法猎捕、收购的22条鳄蜥均是蜥蝎目蜥鳄科的蜥鳄,学名Shinisaurus crocodilurus,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成某在公安机关盘查时主动承认车上的鳄蜥是自己的,并接受民警处理,且在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和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代了非法猎捕、收购鳄蜥的犯罪事实,可视为投案自首,其非法猎捕、收购的鳄蜥也已全部由公安机关移交林洲顶自然保护区救护,未造成损失,故可对被告人成某减轻处罚。因此,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本案主审法官表示,猎捕和收购野生动物是严重的刑事罪行,鳄蜥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猎捕和收购1条就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条就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条就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成城 通讯员 陆水清 报道

关键词:鳄蜥猎捕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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