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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确保司法人员敢于如实记录干部干预司法2020年

2020-01-29 03:39:42

两高:确保司法人员敢于如实记录干部干预司法

司法人员敢不敢记录,如何保证其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如何追责……带着这些问题,《法制》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

蒋惠岭告诉,从一些基层法官反映的情况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或委托他人打招呼,另一种是在材料上作批示。

“领导干部对案件打招呼、作批示,有时是为一己私利,有时也可能是出于‘好意’。”蒋惠岭说。针对后一种情况他分析说,领导干部可能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或者看到申诉材料,觉得司法机关没有处理好,需要为民做主,于是对案件作了批示。

但司法活动不同于行政管理,不管是为私利出手干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还是出于好意或因公作批示,都可能造成司法天平的失衡,破坏司法公信力。“即便领导干部在材料上作类似‘依法办理’的批示,也会给法院办案法官造成压力,甚至导致不公正裁判。”蒋惠岭表示。

正因为此,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板块中,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的第一项措施,便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追究制度。

“这足见,中央对该问题考虑已相当成熟,要纠正这一问题的决心之大。”蒋惠岭说,司法活动是否会受到领导干部干预,是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硬指标,事关国家法治形象。

“规定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切实建立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与‘隔离带’。”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评价说,规定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司法机关依法公正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强有力制度保障。

相信不少人都会有这样的担忧:司法人员会不会如实记录,敢不敢如实记录呢?对此,两位受访者均较为乐观,认为规定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一方面,规定让司法人员放心记录——明确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对记录人打击报复的要追究。

“这样规定,既可以防止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同时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分析说。他表示,最高检将进一步健全检察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完善检察人员申诉控告制度等,让检察人员敢于记录、放心记录。

“记录考验着司法人员的勇气和担当,考验着他的法治信仰,也考验制度保障是否到位。如果一名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后没有好日子过,影响到今后的工作、晋升,受到打击报复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那么这项制度是无法延续的。”蒋惠岭说,如果保障到位,鼓励和表彰这种勇于担当的行为,他相信,绝大多数法官会勇敢地站出来进行记录。

蒋惠岭表示,文字记录应当包括打招呼的整个过程,时间、地点、人物、以何种方式打招呼,招呼的内容等,全程记录。记录方式包括录音在内。“四五”改革纲要对建立这些制度已经提出要求。

实践中,可能存在领导干部找办案人员的直接领导或院领导,再转达“指示”的情况。蒋惠岭告诉《法制》,规定在起草过程中,中央已经敏锐地注意到了:很多外部干预都是通过内部行政化发生作用的。

“所以对于记录者而言,如果是法院院长接到招呼,院长应当作全面、如实记录,办案人员接到院长的授意,也应当作全面、如实记录。”蒋惠岭说,规定明确司法人员的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如果司法人员记录后,主管领导故意消除、扣留记录,属于违规操作,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由于领导干部打招呼通常是在私下场合,口头打招呼存在记录难等问题。面对“司法人员可能记录不全,或领导干部提出记录有误怎么办”这一问题,蒋惠岭回应说,记得全不全不是关键,关键是通过记录这项制度,形成一种威慑力,警示领导干部,要尊重司法规定和程序,莫要伸手干预,干预必被记录。引导领导干部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规定明确,司法机关要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汇报。属于违法干预的,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司法机关应每季度对记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表示,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

对于违法干预的情形,规定采取列举加兜底的形式。列举的违法干预行为非常具体,较为常见,比如直接向司法人员打招呼,要求司法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等。“违法干预表现形式很多,不可能一一列举,有兜底条款,即所有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行为都要进行通报。”蒋惠岭说。

如何区分干预合法违法?他分析说,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行为是合法的,比如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等。超出职权范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提出意见的,甚至代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属于违法干预。

在蒋惠岭看来,区分合法违法可能还只是一种过渡性做法,严格说来,任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都应当严格禁止。法治建设需要逐步推进,规定通过所有干预都要记录、违法干预要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责,递进式治理,最终的目的和理想状态是杜绝任何干预司法的行为。

至于什么情况下向社会公开?蒋惠岭提出,规定尚没有明确标准,有待实施后提炼总结,目前一般是以内部通报为主,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内部通报就能够发挥警示作用,而具有典型性、有代表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应当向社会公开。

2009年,“研究建立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行为的追究制度”曾写入《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被寄予厚望。“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蒋惠岭坦承,如果没有相应配套措施,单单要求办案法官对干预司法活动进行记录,很多法官是不敢记的,也没法记。

“这轮司法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强化职业保障等,有了这些配套措施,同步推进改革就能有效解决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问题。”蒋惠岭说。

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除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规定实施办法外,还将着手建立与之相配套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纠正机制和记录、通报、追究制度;建立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和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等制度;抓好检察人员与律师接触交往行为禁令的落实,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等,形成内外部监督制约的合力,保证规定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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