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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行政审

2020-05-28 15:28:53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南区行政审批部门“说不”报告制度的通知

港南政办通〔2017〕15号


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港南区行政审批部门说不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江南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港南区行政审批部门说不报告制度》已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1日








港南区行政审批部门说不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增进全区经济社会安稳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决定在区直行政审批部门实行说不报告制度。
第二条 说不报告制度是指区直各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包括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对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办理审批申请,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说不前应逐级调和和请示报告,并按照马上办、办就好的要求提高服务效力的制度。
说不报告制度的执行人是指区直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人员。
说不报告制度的服务对象是向具有行政审批权限部门提出触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便民服务事项、招商引资和其他服务事项的企业或大众。
各镇政府(街道办)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实行说不报告制度的范围:(1)行政审批事项;(2)行政许可事项;(3)便民服务事项;(4)公共服务事项;(五)招商引资事项;(6)其他要求行政部门提供的服务事项。
上述事项之外的申请事项,区直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需要 说不,参照本制度履行


第四条 说不报告制度实行说前请示、说后报告、定期分析、延续改善的原则。
第五条 说前请示。
政务服务窗口或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事项提交的材料或咨询,经审核后如肯定需要说不时,应向部门领导电话请示报告。如是重大事项,可以书面形式报告。
说前请示的方式:
(1)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向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电话报告。
(2)属于跨部门的事项,由承办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电话征求跨部门意见。重大事项可以召集相干部门负责人会议,形成一致意见。
(三)部门和相关单位因没法依照政策向申请人做出回应的,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直接向区政府分管领导电话请示报告。
窗口人员或部门得到部门负责人明确答复后便可回复申请人。属于对行政审批事项说不的,按照政务服务否定报备制度执行;其他说不事项,由部门口头答复申请人。
实行说不后,要求承办人员和申请人都在说不报告单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说后报告。
(一)凡说不的事项,由工作人员填写《港南区行政审批说不报告备案登记表》(见附件),经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交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2)各区直行政审批部门每周以表格情势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报告说不情况,由政务服务中心秘书股汇总后统一报区政府。
第七条 定期分析。
发生说不后,相关部门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善意见和建议,为事后出现类似申请提供决策参考。
(1)区直各审批部门负责搜集本部门受理事项的说不情况,每个月分析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或其他缘由不能受理的缘由,并提出改善措施或建议报区政府。
(2)招商局负责搜集招商引资事项说不的情况,每个月定期分析,报告区政府备案。
(3)其他部门搜集本部门说不的情况,每个月书面报告区政府。
第八条 延续改良。
区直各审批部门要在深入分析各类被说不行政审批事项或咨询事项缘由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提出改良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的措施或建议,构成整改方案,立行立改,不断减少说不事项,延续改良和提升区直行政审批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说不报告制度的责任追究。
违背本制度未对说不事项报告或未经按程序批准说不,对全区投资和服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依照《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追究相干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港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试行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港南区行政审批说不报告备案登记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市驻港南各单位。

附件:

港南区行政审批说不报告备案登记表
承办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经办人 说不事项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
及申请人姓名 联系地址
及电话 申请事项 受理日期 退回日期 说不理由





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名: 部门单位
审核意见



主要领导签名(盖章):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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