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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签乌龙合同先开业再交铺19户业主向法

2020-11-17 16:27:19

卖房签乌龙合同:先开业再交铺 19户业主向法院起诉

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在前,商铺交付时间在后,逾期了,开发商除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外,是不是应承当逾期开业违约金?洪山法院审理后,谢绝了19户业主的这1诉讼要求。

判决:逾期交房要赔 逾期开业不赔

屈某是19户业主之一。2005年12月18日,他与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盛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375478元,取得了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现为光谷国际广场)A栋负一楼175号商铺的所有权。合同约定,商场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28日,逾期开业,东盛公司按日支付万分之3的违约金。但是,这份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却为2007年6月28日。

后来,光谷国际广场因多种缘由,一度成为烂尾楼(专题浏览),2007年6月28日,东盛公司未能按约定交房。直到广场股权变更,新的投资公司接盘,该项目才得以重新建成。

拖了4年后,广场于2010年1月29日开业。到2011年4月,虽然屈某购买的商铺具有交付条件,但仍未交付,屈某也未获得房屋权属证书。

屈某等19户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东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开业违约金,并交付商铺。

经过洪山法院、武汉市中院、省高院多次审理,支持了屈某等人提出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对开发商是否是应支付逾期开业违约金,审理颇费了一番周折。昨日,从洪山法院了解,经过再审,法院仍未支持这一诉求。

焦点:先开业再交房 属不能实行条款

今年,武汉检察院抗诉,认为商场开业时间针对的是东盛公司商场本身,交房时间针对的是业主所有商铺,时间前后由开发商和业主自愿约定,法律其实不制止。交房之前,商场已开业,证明商铺交付业主不是商场开业时的必然条件。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在交房时间前是可以实现的,故东盛公司违约,应支付商场逾期开业违约金。

洪山法院再审认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商场开业及交房指向均为争议中的商铺,商场开业也就是商铺投入使用,不能将商场开业与交房割裂开来理解和认定。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及交房条件,这些交房条件也是商场开业应具有的条件。

商场开业时间约定在2006年10月28日之前,但没有约定商场开业应具有的条件,与合同本身约定的房屋交付条款相冲突,事实上约定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商铺投入使用,固然为不能实行条款。

开业的条件是商铺交付业主,业主对外发租或自行经营,合同约定的商场开业时间在商铺交付之前,而且由谁开业的约定其实不明确,故不支持屈某等人的开业违约金是公道的。

合同约定的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28日,但交房时间为2007年6月28日。开业时间在交房时间之前,该约定为不能实行条款。因此,不支持屈某等人的商场逾期开业违约金。

洪山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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