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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区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再提高

2020-09-19 15:21:35

盐都区部分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再提高

2017年是“10三五”脱贫攻坚工作的关键一年,为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根据盐城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区部份社会救助对象供养救助标准的通知》,盐都区于7月1日肯定2017年社会救助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方面,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和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2016年分别为1577元/月、1339元/月、 9720元/年,今年执行原标准,不再进行提标;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在2016年6480元/年的基础上,年人均提高1975元,达到8455元/年,增幅30.47%。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方面,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及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

,其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全盟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我盟肯定2017年部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410元/月和1066元/月,完全具有生活自理能力对象护理标准由各旗(区)自行肯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面,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区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个月430元提高到480元,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个月530元提高到560元。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参照城乡低保标准相应提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方面,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一年9200元提高到9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一年7700元提高到8400元。全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到1500元。提标后,集中供养对象在提标净增供养金中每人每一年提取200元作为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分散供养对象依照每人每一年200元的标准在特困人员统筹经费中安排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分散供养对象由所在镇(街道)每人每年统筹1000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丧葬、房屋修缮等。  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方面,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区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个月1500元提高到1650元,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孤儿生活保障及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方面,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区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个月1200元提高到1320元,机构养育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个月2100元;窘境儿童生活补贴从每人每个月600元提高到660元,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从每人每个月950元提高到每人每个月1060元。  经统计,全区季度农村低保发放2944.7万元,城镇低保发放211.70万元,合计3156.41万元;季度农村五保分散供养2832人、集中供养731人,累计发放供养金2048.59万元;季度城镇“三无”人员35人,累计发放40.4万元;季度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累计发放200.7万元。同时依照新标准给予全区68名孤儿补发资金4.896万元,提标资金目前正在造册,资金将直接打入孤儿一卡通。  据悉,为了有效提高大众知晓率和满意度,该区民政局充分利用扶贫、百信、宣扬手册等方式,积极宣扬救助最新政策,提示群众及时领取补助,受到群众高度好评。(茆文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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